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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螳螂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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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是谁?”她问。

“不知道,你忘了,我正在失忆中。”我笑笑的摇头。

“真的失忆了?”

“我发誓!”时女士一直都很温柔的目光,猛地变得锋利起来。

所谓承诺,翻开《辞海》就能准确的得到解释。这是人与人之间,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、具有一定憧憬的话,一般是可以实现的。

〈一〉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。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,因此,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。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,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,并对此作出同意,也不能认为是承诺;被要约人,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,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。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,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。

〈二〉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。所谓有效时间,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,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;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,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〈如信件、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等所需要的时间〉,即为有效时间。

〈三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。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,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。

据此,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“承诺”;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〈有的也叫“迟到的承诺”〉;凡是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,都不是有效的承诺,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,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,才能成立合同。

关于承诺有效要件,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,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,则不能有效。

而英美国的法律,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。

例如,美国《统一商法典》规定,商人之间的要约,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,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,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,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,承诺仍可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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